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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刘锦锋与被告南京为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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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9131号  

南京为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锦锋与被告南京为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9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原告刘锦锋与被告南京为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成立的定金合同于2023年11月30日解除;二、被告南京为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锦锋退还定金1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为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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