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299号
南京趣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琛琛与被告南京趣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小天鹅美育网络艺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7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趣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琛琛剩余培训费用8132元;二、被告南京小天鹅美育网络艺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趣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义务的20%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琛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趣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小天鹅美育网络艺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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