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494号
宾洪礼、王光义、符玲芝、宾丹、宾柚希、宾禹哲:
本院受理原告陶宏军与被告宾洪礼、王光义、符玲芝、宾丹、宾柚希、宾禹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3672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宾洪礼、王光义、符玲芝、宾丹、宾柚希、宾禹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宾建新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陶宏军借款本金1,079,767元及利息(以1,079,767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陶宏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6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96元,由原告陶宏军负担2096元,由被告宾洪礼、王光义、符玲芝、宾丹、宾柚希、宾禹哲负担19,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