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946号
赵正亮: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岱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正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4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正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岱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租及管理费379,152.0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79,152.05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南京岱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312元,由原告南京岱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12元,由被告赵正亮承担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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