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948号
南京巨成世界之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孟祥成与被告南京巨成世界之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4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孟祥成与被告南京巨成世界之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摊位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自2023年12月8日解除;二、被告南京巨成世界之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孟祥成退还房租、垃圾管理费、押金共51,300元;三、被告南京巨成世界之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孟祥成支付加盟费赔偿款38,000元、装修损失27,000元;四、驳回原告孟祥成的其他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555元,由原告孟祥成承担555元,由被告南京巨成世界之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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