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4824号
吴媛:
本院受理原告黄优平与吴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4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优平款项10754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以4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以1754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黄优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2元,由被告吴媛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给付,本院不另行退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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