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3210号
李一文: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钊与李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一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文钊借款本金1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4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8%计算,但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万元利息);二、驳回原告张文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78元,由原告张文钊负担1000元,被告李一文负担24,678元(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因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给付,本院不再另行退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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