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前春与被告涂志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原告南京悦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丽池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11994号
涂志欣:
本院受理原告许前春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房租88000元、物业费15000元、押金22000元、水电费5000元,合计1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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