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321号
施伟峰:
本院受理原告马宏权与被告施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3321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施伟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宏权借款本金211,73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41,73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004%、以17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3%均自2022年8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马宏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88元,保全费1774元,合计6262元,由被告施伟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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