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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金立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淳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全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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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7946号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淳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立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淳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全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79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金立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欠款243,32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3,322.2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淳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金立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铁托盘赔偿款13,600元;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淳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金立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4元,减半收取2577元,由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高淳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十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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