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9312号
戚传道:
本院受理原告唐亮与被告戚传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9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戚传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亮车辆清洗费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戚传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十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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