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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李华与被告夏正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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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6977号  

夏正复:

本院受理原告李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6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夏正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华支付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4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夏正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十月八  

联系电话:(025)8357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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