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1977号
奚飞:
本院受理原告何志鹏、金鑫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等。原告何志鹏、金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转让款362,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62,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9%计算自2024年3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房租255,753.81元、物业费水电费25,745.43元、租赁合同违约金114,000元、租金迟延支付滞纳金27,276.3元,合计:422,775.5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22,775.54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自2024年4月1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3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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