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1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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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汤银红诉你(们)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等。原告汤银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自2015年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等)、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以供原告查阅、复制;2.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自2015年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各自明细账、往来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表、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等)以供原告查阅、复制;3.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2015年后被告对外订立的合同;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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