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4011号
李金阳、南京中影职业培训学校:
本院受理原告陈秋香与被告李金阳、南京中影职业培训学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中影职业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秋香返还学位费用、统考费用42,000元;二、被告南京中影职业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秋香偿还原告垫付的学生学费19,954元;三、被告南京中影职业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秋香支付吉林大学6名学生的赔偿金12,000元;四、驳回原告陈秋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5元,由被告南京中影职业培训学校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十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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