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1793号
南京交换空间家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诉被告南京交换空间家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们) 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 (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王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退还停工未装修款项约53000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60/7280李晓燕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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