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1393号
巩唯:
本院受理原告曹佳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曹佳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82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8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6日起,按LPR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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