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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嘉莱食品经菅部与被告南京旭华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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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10654号  

南京旭华食品厂: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嘉莱食品经菅部与被告南京旭华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货款人民币89971元及利息(利息以39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7年6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007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8年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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