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518号
何连:
本院受理原告祖惠文与被告何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支付货款 131371元及利息(利息以131371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1日起按照1.5倍年利率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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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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