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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5民初8895号原告欧传友诉被告刘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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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8895号

刘宁

本院受理(2024)苏0105民初8895号原告欧传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款70000元,支付上述欠款利息22427.75元 (按年利率5.17%从2017年10月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4日),共计92427.75元;2、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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