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222号
徐其国、南京槙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苏0105民初5222号原告顾萍诉被告李默攒与你们离婚后财产纠纷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默攒归还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新湖大道8号金地自在城14幢二单元512室租金6820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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