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094号
江苏中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农恒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金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农恒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中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金记食品有限公司保证金、管理费、空调费以及租金共计7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6,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广州中农恒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中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苏州金记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元1711元,由被告江苏中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农恒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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