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1283号
付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倪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82859.44兀(以25万兀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LPR的4倍即14.8%,自2022年3月30日计算至2024年6月14日,为81708.33元;以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LPR的4倍即14.8%,自2024年6月15日暂计算至2024年6月29日,为1151.11元,实际应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6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财产保全责任担保费500元;5、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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