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272号
宋琳琳:
本院受理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正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5052.24元,公共能耗费842.04元,违约金363.76元,共计6258.04元(大写:陆仟贰佰伍拾捌元肆分);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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