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804号
冯漓江:
本院受理原告吉劲松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吉劲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署的《高尔夫职业运动员培训协议》于2023年12月21日解除;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剩余合同款项2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1年期LPR利率支付至实际偿还日的逾期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已产生的损失59,545元;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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