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1773号
陈栋梁、孙国祥、黄建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江星园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江星园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对(2023)苏0105民初453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江苏山川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按判决之日确定的数额为590,834.15元,实际应按判决内容计算至义务履行完毕之日;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