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8593号
邵红、谈林华、吴芳、邵振洋:
本院受理原告周凯与你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85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周凯撤回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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