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1342号
娄永平、杨小月:
本院受理原告查然诉你们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查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娄永平、杨小月对生效判决中判决南京豪泰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查然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及延迟履行利息、诉讼费400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娄永平、杨小月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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