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1152号
汤洁清:
本院受理原告马永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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