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803号
南隐旅游文化发展(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城镇与乡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3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江苏省城镇与乡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隐旅游文化发展(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于2023年10月16日解除;二、被告南隐旅游文化发展(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案涉房屋(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石山下村5栋房屋),并返还给原告江苏省城镇与乡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三、被告南隐旅游文化发展(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城镇与乡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48,356元及房屋占用费31,931.51元;四、被告南隐旅游文化发展(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城镇与乡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五、被告南隐旅游文化发展(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城镇与乡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六、驳回原告江苏省城镇与乡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75元,由原告江苏省城镇与乡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531元,由被告南隐旅游文化发展(南京)有限公司负担704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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