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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李强与被告孙青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20
浏览次数:1,859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3672号

孙青海:

本院受理原告李强与被告孙青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3672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孙青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强借款本金2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50元,由被告孙青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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