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3477号
杨靖:
本院受理原告曹步康与被告杨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3477号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原告曹步康与被告杨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曹步康于202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步康撤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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