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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婧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20
浏览次数:1,782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7550号

 

陈婧: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婧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7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南京有限公司合同款13,001.5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深圳市迪滴新能源汽车租赁南京有限公司负担93元,被告陈婧负担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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