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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吴立国与被告南京江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24
浏览次数:1,943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0105民初9759  

南京江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立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吴立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吴立国2606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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