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9057号
田利花:
本院受理原告刘国栋与被告田利花、景利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2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8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89,000元为基数按照1.5倍的LPR自2021年12月2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2.请求法院判决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2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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