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1622号
南京威朗创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左东杰: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启瑞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威朗创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左东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商业展台服务费76083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760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从2022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止);2.判令两被告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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