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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之恒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24
浏览次数:2,057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11432号

 

郑刚: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之恒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本金150000元及利息55290元(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以LPR4倍为标准从2022年1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4年6月15日为55290元),以上款项合计20529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担的律师费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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