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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永强诉被告南京神采飞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邺云龙山路分公司、南京神采飞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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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10712号

被告南京神采飞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邺云龙山路分公司、南京神采飞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强诉被告南京神采飞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建邺云龙山路分公司、南京神采飞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2024年3月至2024年6月期间拖欠的工资13,070.3元;2.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6月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2,573.8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30分,即2024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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