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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陈静与被告朱艺超、南京沐霄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20
浏览次数:1,945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0105民初9058

朱艺超、南京沐霄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静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0105民初90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陈静与被告朱艺超、南京沐霄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2023年9月7日解除;二、被告朱艺超、南京沐霄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静支付7800元;三、驳回原告陈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朱艺超、沐霄公司负担50元,原告陈静负担2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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