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295号
建邺区芳朵美容店:
本院受理原告姚敬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服务费36715.57元(含2022年1月5日充值项目剩余部分3203.57元、2022年5月15日充值项目剩余部分1076元、2022年11月20日充值项目剩余部分7450元、2023 年2月24日充值项目剩余部分10875元、2023年5月14日充值的3000元、2023年11月12日充值的11111元);二、判令被告返还服务费32600元(含2022年3月8日充值“雪绒花项目”7600元、2022年7月17日充值“雪绒花项目”250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97800元;三、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九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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