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943号
张玉婷、曾克慧: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与被告张玉婷、曾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6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玉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伟借款本金235,900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11月19日的欠息1822.25元;二、被告张玉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伟逾期利息(以235,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三、驳回原告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张玉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九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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