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网站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关于原告王裕枫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三顾猫庐宠物店、吴相颖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10
浏览次数:1,784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7626号

南京市建邺区三顾猫庐宠物店、吴相颖

本院受理原告王裕枫与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三顾猫庐宠物店、吴相颖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7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三顾猫庐宠物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裕枫人民币14,084.8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4,084.83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计算);二、被告吴相颖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裕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2元,由被告南京市建邺区三顾猫庐宠物店、吴相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九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智慧庭审操作手册
调解平台操作手册
微博
官方微信
诉讼费
计算
建邺
智慧庭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