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917号
南京麦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钱捷诉南京麦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钱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同违约金5700个月房租);2.判令终止双方委托合同关系,判决被告于2024年8月15日之前腾退案涉房屋归还原告,逾期将按日按双倍租金计算房屋占用费;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 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2王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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