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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建邺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诉南京新之州婴幼儿托育有限公司、南京乐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14
浏览次数:682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5811号

南京新之州婴幼儿托育有限公司、南京乐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建邺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诉南京新之州婴幼儿托育有限公司、南京乐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建邺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各项费用237654.1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921.32元(水电费和信息服务费暂截至2023年12月31日;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为99612.91元自2023年12月31日,138041.19元自2024年1月20日,均按13.8%/年的标准计算至被告一实际付之日,暂计算至2024年2月20日);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服务费12000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2王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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