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037号
朱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淑艳诉朱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淑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峰返还租赁欠款7080.6元,支付欠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即期借贷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4倍计息到付清欠款为止;2。判令被告朱峰支付租房期间的违约金35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朱峰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 时 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2王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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