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7888号
潘宇恒: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屏蔽被控侵权商品链接;3.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万元;4.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