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6119号
罗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新证据、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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