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陵公司”)诉被告邓强、第三人无锡宝维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维建公司”)、郑秀英、俞建国、路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1028号
无锡宝维建贸易有限公司、郑秀英、俞建国、路洁: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邓强、第三人无锡宝维建贸易有限公司、郑秀英、俞建国、路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02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一、驳回原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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