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992号
鲁姜伟、周浩: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汇智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鲁姜伟向原告支付货款41479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14797元为基数按照1.5倍LPR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周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九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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