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835号
陈翠萍:
本院受理原告王绮虹诉你及飞美家居(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绮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绮虹退还原告购买地板的款项16.8万元及利息(实际利息损失以16.8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被告飞美家居(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或按份责任;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已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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